关于开展2014年传统出版单位转型示范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4-05-07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,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,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:

    为进一步深化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示范工作,加快传统出版业向数字出版转型升级步伐,促进数字出版产业整体发展,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在2013年开展全行业传统出版单位转型示范工作基础上,开展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的转型示范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示范目的

    组织开展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示范工作,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文化建设战略决策,实现新闻出版强国目标的重要工作重要战略举措,目的在于通过统一标准和评估程序,由各地分别要遴选一批传统出版单位,总结推广其积极探索数字化转型的先进经验,带动各地各部门传统出版整体转型升级,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加快发展。

    二、评估范围

    各地评估确定的“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”,必须是经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准设立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和音像电子出版单位。编辑部、事业部等非独立法人主体,以及已被确定为首批国家级“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”的传统出版单位不在此次评估范围之内。

    三、数量比例

    各地经过评估确定的“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”数量,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出版单位不超过本地出版单位总量的30%,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不超过10%。

    四、工作要求

    1、各地新闻出版广电局要高度重视本地“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”评估工作,拟定专门工作方案,安排相应工作经费,确保转型示范工作顺利开展。具体工作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数字出版司。

    2、各地评估工作,要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制定科学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指标,严格按照组织动员、材料申报、专家评估、媒体公示、业内公告等程序进行。评估体系和评估指标参照总局提供的版本,可结合各地实际作适当调整。

    3、示范单位确定后,各地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加强对属地内示范单位的跟踪和指导,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,争取合力支持,出台相关扶持政策,切实帮助示范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,进一步加快其转型升级步伐,更好地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。

    五、其他说明

    1、2015年,总局将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“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”评估工作,评估范围将限定在各地各部门确定的“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”之内。

    2、中央各部门所属出版单位评估工作,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依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,具体事项另行通知。

    3、本通知和附件电子版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“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专栏”(http://www.gapp.gov.cn)内查询并下载。

 

 

 

附件:1.图书(音像电子)出版单位数字出版转型示范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表.doc (52.00 KB)

   2.图书(音像电子)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信息采集表.doc (73.00 KB)

   3.报刊出版单位数字出版转型示范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表.doc (33.50 KB)

   4.报刊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信息采集表.doc (55.50 KB)

 


   关于开展2014年传统出版单位转型示范工作的通知(正式文件扫描件).doc (2,170.00 KB)

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4月18日 


(联系人:王  强、苏  静   联系电话:010-83138709、83138708   通讯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   邮政编码:100052)

来源: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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